工程预算暂列金额是指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工程预算由于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是按照工程的专业(土建、安装、装饰、市政、人防、园林等)和工程类别(即按照施工难易程度分一、二、三、四类)分别规定了取费标准,审查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审查取费标准是否与所用定额相匹配。在编制决算时,主体工程选用某专业定额,则取费标准必须选用与该专业配套使用的标准审查取费标准是否与工程类别相吻合。首先,根据工程规模及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确定工程类别;然后,审查是否按确定的工程类别计取费用。如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的工程类别应分别按各自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确定。
工程预算如果是预算结算承包,审计的重点是核查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资料是不是通过了原来设计部门的同意或是经过了甲方的签证,这里的重大设计变更有没有计划或者是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变更工程量的计算是不是真实,套用定额与单价是不是合适且准确,设计变更的增减是不是同步,有没有巧立名目、自行定价、搭车收费的现象。预算加系数或是平方米等价已经承包,审计的重点原则上已经把预算的变动,加价系数等算在内,因此不应该再零星项目变动经济洽谈。如果是招标承包,审计的重点是结算应该按中标合同的标价执行,当然遇到特殊复杂工程可以调价,也要有补充的合同,否则就不应该在 的结算关头再另行加价。
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也无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施工单位又加以认可的话,也不必大惊小怪。不过,一般施工单位心中总是不是很愿意,毕竟材料占了工程预算的60%-70%,其中的利润自然可观。一个是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另一个有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的确不过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于品牌、型号、材质加以明确的话,施工单位采购进来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设单位对这方面加以控制的话也可以理解。因为结算时一般以信息价和市场价调整,而信息价的利润幅度还是又的,市场价又难以把握,就象该文作者自己说的那样,所以建设单位此举说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这些都看成时不正常的举动,未免太偏颇了。